申報程序及規定:
1、申報人應當在貨物進境或者出境時辦理相應的進口或者出口報關手續;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貨物的申報要求:
1)《暫時進出口貨物清單》一式三份up_files/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doc
2)《暫時進/出口申請書》一式三份up_files/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doc
有其他監管條件的貨物,應提交有關管理部門的證明;
3) 貨物暫時進/出境海關審批表 一式三份 (左上角“經營單位名稱”蓋章)up_files/貨物暫時進出境海關審批表.doc
以上三份清單蓋章后,再加蓋“齊縫章”
4)暫時進出口協議;
5)暫時進出口情況說明(包括暫時進出口簡要情況說明,預計使用時間以及復運出/進口時間,公司簽章等)。
6)有關進/出境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2、對于經海關核準的暫時進口貨物,申報人應向海關交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海關認可的書面擔保后,準予暫時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免納進口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和其他由海關代征的稅費。
3、暫時進出口貨物應于貨物進出口之日起六個月內全部復運出境或進境。復運出/進境后,企業需要在擔保期內,憑已結關并且加蓋海關簽注蓋章的復運出/進境貨物報關單到海關辦理保證金、保證函核銷手續。